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,保障公众食品安全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《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根据该《办法》,若食品出现严重安全风险,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召回计划,并立即实施召回。
(据《京华时报》)
完善监管体系是根本
□ 邵俊国
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,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,避免导致更多伤害,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,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。然而,这一充满善意、以人为本的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未能落地。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《办法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将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,其维护食品安全的“利剑”作用值得期待。
然而,再好的制度也要落实才有实际效果和意义,因而维护制度的刚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。早在2007年实施的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中,就有问题食品“主动召回”的条款,但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。2011年,知名肉类企业双汇集团发生“瘦肉精”事件,处理结果仅为向消费者致歉,涉事子公司召回相关产品,而在随后的“万人道歉大会”上,消费者却“被缺席”;2012年,广东佛山发生“问题酱油”事件,涉事企业以“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”为由拒绝召回。由如可见,如何确保制度执行得力,落实到位,这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。
俗话说,“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”欧美一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。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、健全的国家,严密的监管体系、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“利剑”。其召回制度分为两种,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召回;另一种则是药管局强制要求企业召回。正所谓“亡羊补牢,犹未为晚”,这种制度即是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,力图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。同时,惩罚性赔偿也对相关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。
应该看到,召回制度的实施的确能够起到给企业施加压力的作用,使他们重视食品安全问题,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。但在成本、利润等诸多因素权衡之下,难免会有企业铤而走险,比如有的企业故意拖上一段时间,等问题食品“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”再行动,或是玩些障眼法,避重就轻,执行召回制度“打折扣”等。显然,如此做法只会损害消费者利益,仍需相关部门以强制性手段维护制度刚性。
维护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,不仅需要生产商、经销商身上流着“道德的血液”,还需要工商、质检、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,形成共识。诸如提高相关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,完善失信企业“黑名单”制度,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,做好事前预防工作,建立对消费者赔偿的合理机制等。如此,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,巩固食品安全这座大厦。
企业召回惰性需破除
□ 杨兴东
事实上,早在2007年我国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,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进行了规范。2009年,我国发布的首部《食品安全法》中更是明确规定,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。就法律体系而言,应该说已经比较充分了,各方面的规定细则也比较详细。但是近年来,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。不要说做到24小时召回,做到当月召回都颇为艰难。2012年《南方日报》报道,一系列食品企业在发现问题后,并不能及时启动召回。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当年被媒体曝光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正常产品,事后查实该公司曾刻意隐瞒这起事故长达两个月。最终实施召回,销毁问题产品,还是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。
出现这些情况是因为对食品企业而言,召回食品的压力大于不召回。梳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,一些企业对问题食品的召回过程,莫不遵循着媒体曝光——政府介入——企业召回的模式。而对于一些中小食品企业而言,即便出现食品问题,只要不进入舆论关注的视野,也很难自揭问题,主动召回。因为就目前而言,主动召回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自己的揭发,其背后所面临的经济与法律的双重风险,使得这些企业管理者,很难下召回的决心。
《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给出的解决办法是,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问题食品,而不及时实施召回或客观上无能力召回,以及由该企业自主召回无法控制风险的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委托其他企业召回;同时进一步规定,拒绝召回的问题企业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,并及时予以公布。从刚性监督的角度而言,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强化食品召回的执行力度,但从食品生产销售的现实来看,品牌信誉至关重要,在未有渠道解决问题食品的部分召回成本的前提下,出现问题食品的企业很难在24小时内执行食品召回,而事后的一些监管措施也将因为企业的隐瞒而迟缓发生作用。
欧美等国家食品召回制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,其发达的保险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,企业一方可以通过购买召回险来解决部分召回成本问题。但在国内的食品召回体系中,召回成本几乎全部由企业承担,同时还要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。在这种召回即面临更大危机的情形下,有多少企业能够有积极性做到问题食品24小时召回?
《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当然不可能承担企业召回成本的解决义务,但至少可以在企业主动召回方面做一些减轻责任的管理规定,使得企业不把向相关部门报告问题食品视作对自我的捆绑。而更重要的则是,及早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召回险,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,让有良心的企业不至于因为主动召回而陷入经济困窘的绝境。